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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派出所院内"醉驾"挪车导致四车相撞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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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男子派出所院内"醉驾"挪车导致四车相撞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9-11-07 09:53 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男子派出所院内"醉驾"挪车导致四车相撞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驾驶员黎某某饮酒后,在派出所院内挪车,结果导致四车相撞,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其无罪,理由是派出所院落内不能算是道路。
该案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但之后,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均提出抗诉,案子一路打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入选第四届全省法院“十佳庭审”,预计将在下周四11月14号在绵阳进行宣判。
派出所院内“醉驾”挪车导致事故
法院一审判决无罪
2017年6月5日23时许,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黎某某饮酒后到城北派出所院内(内有居民楼房),想要挪动自己的车。结果在倒车的时候,与院内住户停放的三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
后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某承担出事故全部责任。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1.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属于醉酒驾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但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道路”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黎某某醉酒后在单位院内挪动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黎某某无罪。
派出所院落是否具有“公共性”?
案子一路打到四川高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 月11日作出判决,黎某某无罪。判决宣告后,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8年9月2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二审裁定有错,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其抗诉理由为:
第一,原审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案发地不属于道路确有错误。该派出所院内允许社会车辆和办事群众临时停放,即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院内没有专门的门卫,门口没有栏杆,无人看守指挥,允许群众和社会车辆临时性停放;案发地该派出所院内具有“通行” 功能。
第三,原判决、裁定有悖于法律精神,易导致不良示范效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
首先,驾驶行为发生地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城北派出所院内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黎某某的行为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造成了危险?
其次,本案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对黎某某的血液鉴定结果能否采信?
再次,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目前,该案于2019年10月9日开庭审理,因为系抗诉案件,将经四川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在下周进行宣判。
案件庭审也入选第四届全省法院“十佳庭审”,上榜理由为,案件庭审准备充分,围绕争议焦点引导抗辩双方举证、质证、当庭认证充分,处理庭审突发事件得当、审理思路清晰,法庭辩论充分,庭审效果好。

江苏省滨海城管局:孟会国    联系电话:1876123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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