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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对婚姻法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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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小议对婚姻法之修改!
共同美学 2024-04-11 06:47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共21条,我认为有着严重问题的有两条:
1、第三条中,对同居期间财产纠纷进行了法律管制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2、第十九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规定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这两条法案是对现有婚姻法的巨大变更,基本上更改了婚姻关系的属性。
婚姻是什么?


婚姻本质上是一份关于财产权的契约。婚姻与爱情无关,与性关系无关,与情感无关,与是否生活在一起无关,而是一份关于成立共同家庭、拥有共同财产、并约定万一离婚后分割财产的约定。
中国现有的婚姻法,是一份标准的制式财产合同,其中约定,夫妻婚姻关系成立后,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为50%:50%。
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也是一份标准制式劳资合同。
但中国的婚姻法其实有足够多的自由空间,原因是,法律规定:双方有权自立契约。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这次的修改意见中,其错误之处就在于严重破坏了人们的自愿契约:
一、将同居当作婚姻关系
两个人之所以同居,却不结婚,其本质就是不想、或还没有准备好订立财产契约,因此,同居期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那么同居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
既然双方没有意愿订立财产关系,而是自愿采取一种模糊财产关系的同居关系,那么,法律是不需要处理的。
严格来说,法律是一种定分止争的工具,是服务于人们对于各种稀缺资源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如果双方有争议,首先是状告的一方,需要提交双方关于财产的契约以证明对方违约。而同居关系往往不附带财产关系——除非其订立财产契约。
这时,法律主动介入这种关系,只会带来一个结果,滥诉。
同居的某一方就可以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向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主张。这实际上,是默认了同居关系即婚姻关系,不但不是在解决纠纷,而是在制造纠纷。
二、破坏契约社会的基础
男女共同生活,其实有三种关系:
第一种叫同居关系,即没有财产契约的共同生活关系,
第二种叫制式婚姻关系,即双方没有签订单独的财产契约,采取国家规定的制式婚姻合同,
第三种叫自主婚姻关系,即虽然办了结婚证,但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过自主的合同约定。
而在这两条中,对以上这三种关系,都是一种毁灭性的破坏。
对于同居关系,双方本无契约,也无意愿签署契约,但国家法律要强行给他一份财产关系;强行给的财产关系,就是管制;
对于制式婚姻关系,本来有相对明确的预期,即双方平分共同财产,但是关于补偿的约定,对这一预期进行了破坏,双方在离婚时,各自所占财产的比例就变得不清晰了。
因为女方可以主张在平分的基础上,要求补偿。
对于自主合同婚姻,双方本已约定好要怎么分配财产,但可以要求补偿的法律规定,让这一份契约变得毫无意义。
三、法律给予女性特权
表面上看,这两条只是在约定关于“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补偿问题,没有提及男女,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九成以上承担这些工作的主力是女性为主。



男女婚姻、同居,其本质都是一种合作。男人赚钱养家、女性操持家务,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在绝大部分家庭中,男性对家庭的财务贡献也往往更大。
因此,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这些工作,并非是某一方额外承担的义务,而是社会自然分工合作的结果,是双方自愿合作的状态。
在制式契约中,正是基于双方是合作关系,所以财产五五分,大部分男性并未寻求单独订立契约,哪怕他们在家庭财产中的财务贡献更大。
因为评估对家庭的贡献,不能仅从财务贡献来判断。
但这一条,又将这些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事务单独列出,这等于是在说,这些工作不是分工,而是被法官认定为女性的额外付出,需要进行补偿。
在这一规定中,法律介入了婚姻、同居双方的自主分工。
这个社会当然有一些女性不满,比如,她们也在工作,但回家承担了更多的子女抚养工作,她们会抱怨这不公平,但请注意,这种抱怨只是一种情绪宣泄,不是真实的偏好,如果真的认为不公平,那她们应该及早解除婚姻关系,或是在婚前就对这些分工进行约定。
法律介入具体双方的分工,是一种僭越,是在法律上给予女性随时向另一方发起滥诉的机会,从而让双方的分工合作变得更加的困难,具体的表现就是结婚越来越难。
表面上给予女性特权,其实是让女性失去更多参与家庭分工的机会,会让恐婚现象更加严重。
四、发达国家的教训
给予女性的补偿特权,其实在欧美国家是一种盛行的手段,是欧美国家女权主义盛行的结果。
这种补偿,在欧美国家就叫作赡养费。


法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前妻要前夫赡养的。
很多前妻找了男朋友,就是不结婚,然后前夫不得不去求他的前妻,姐们,你就结婚吧,我养不起你了。
甚至有前夫为了养找到男朋友就是不结婚的前妻,搞到破产的。
法国男人还是十分可怜的。很多人不管家庭矛盾多突出,夫妻感情多淡漠,都不敢提离婚。
这是因为离婚的代价太大了。婚姻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甚至养老金都需要均分,还要给赡养费。
离婚后,只要母亲想要孩子,不管她是否有条件,都会将孩子判给女方。
男方不仅每个月要支付几百欧的抚养费,还要将自己工资的七分之三作为给前妻的赡养费,直到前妻再婚。
(法国人人均收入1800欧元左右,相当于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需要给前妻抚养费1000欧,相当于人民币8000元人民币,基本上一半的工资要用来交抚养费。)
所以在法国经常出现前夫想方设法给前妻介绍对象,以及前妻找到了男朋友就是不结婚的奇葩现象。
悲催的法国男人,就这样成了全世界最离不起婚的男人。
既然离婚这么痛苦,那这也成为了法国人不结婚的最大原因。
全美所有州都有关于离婚赡养费的规定,一般来讲,离婚赡养费是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与该州的指导条例计算的,会考虑双方离婚后的收入能力,并给予收入较低方“维持离婚前生活水准”的费用。
由于美国律师费很高,夫妻双方因为赡养费达不成一致,最后打官司打到双方破产都不奇怪。
在德国,因为规定离婚男方得付1/3的收入给女方做赡养费,直到她再婚为止,好多女的离婚后,就不结婚,到处找情人,花前夫的钱。
很多离婚后的德国男人就逃到国外去了,连国籍也不要了。甚至很多男人就只谈女朋友不结婚。
德国政府一看不行呀,这些臭男人只想当炮友?
就又出了个法令,规定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可以分家产。(这与新法案中同居可以分财产是一回事)
结果弄到现在在德国,女人要做某个男人的女朋友,必须有证人在场,并且明确地问那个男人,你愿意成为我的男朋友吗?如同结婚一样的正式哦。
而结果往往是不少男人委婉地拒绝。以至于现在的德国女人抱怨,不仅结婚不成,现在要做别人的女朋友都很困难了。
德国现在40%的孩子是非婚生的,50%的适龄男女不结婚。人口逐年下降,以至于有的德国人开玩笑说,如今的德国已经不存在了,而是土耳其帝国的一个欧洲行省而已(指在德国的土耳其移民生育率大大超过德国人)。
女权主义盛行、女性法律特权的结果,并不能帮助女性生活更好,反而会让整个社会害怕女性,害怕婚姻,害怕同居,从长远来说,破坏男女双方的合作,带来全社会的灾难。


这种法律与其他对女性特权的结果是一样的,比如,给予女性生育假特权,会让女性更难以找到工作、工资更低。
法治社会的努力方向,是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契约权利,而不是对双方施以管制,天天介入民间自愿交易,是法治社会的反面,也必将事与愿违。


(罗会清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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