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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1: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滨海县八巨镇王庄村村委会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化建设案,本人以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不作为,向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局对王庄村村委的违法事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外。
庭审现场,原被告对八巨镇王庄村村委组织建设行为的违法性质均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违法行为归谁管?
一,被告(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违法所用土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土地性质没有改变。
原告(我本人),涉案地块是村集体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性质已发生事实改变。该地块目前法定性质是农用地(耕地),违反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定义。而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化建设,正是本次开庭审理的出发点。
二,被告称,房屋建好后,再分给村民并为村民办理权属证书。
原告认为,涉案地块是村民合法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的法定性质并未改变,不经合法征收,不具备办理任何为村民办理其它权属证明的法定条件。
三,被告认为,整个用地行为的实质,是使用宅基地为村民建房,应按宅基地的规定进行管理。
原告认为,用地行为是建立在违法占用耕地进行的非农化建设,涉案地块目前仍然是耕地。应按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进行查处。
四,被告以涉案地案是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引以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规定,认为该局没有法定职权,应由滨海县农业农村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原告认为,该建设行为是应省市县镇各级政府要求,由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第七十八法律规定不适用,第六十七条规定已经在之前陈述,不应列为宅基地建设行为。故对案件查处是该局的法定职责。
此外,被告称根据滨海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精神,对涉案地没有法定管理职能,因上述观点已陈述,不再重复。
综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这归谁管,也是咱们老百姓经常碰到的“踢皮球”行为。事难办,腿跑断也因如此。究竟属于什么性质,谁来查处,因为咱这事特殊性质,谁也不愿意伸手,能推则推,本次射阳法院起诉的意义,各位看官也看清楚了。无论射阳法院的判决是什么,这个案件是找到娘家了!
还是那句话,我不相信,我们国家全社会都在进行法治建设的时候,我们滨海是被遗忘的那个角落。纵然有一些躁动的音符,那一定不能代表这个社会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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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3: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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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15: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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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2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没看到底,希望你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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