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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童珠江边溺亡 父母状告5个单位索赔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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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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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2018 年 8 月 20 日,四名小孩在海珠区南洲路大沙工业区对出珠江边玩耍,两人不慎失足落水溺水死亡,这两名小孩分别为 8 岁的小麦、13 岁的小伍。小麦的父母认为相关部门维护职责不到位,于是将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中心、海珠区水务局、海珠区住建局、海珠区水务工程设施养护所、广州市水务局等五个单位告上法庭。

如今接近两年过去了,该案件有了最终结果。今年 6 月 9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此案判决结果,认为小麦的死亡是由于父母的监管责任的缺位,应对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为此二审改判驳回全部诉求。


四小孩在珠江边玩水 2 人不慎溺水身亡

2018 年 8 月 20 日下午,小麦、小张、小伍以及小伍的弟弟四人在海珠区南洲路大沙工业区对出珠江边玩耍。

" 当时我站在江边的阶梯上,其他三人下到江边的河滩处玩,当时小麦脱了衣服在浅水处玩水。" 小张说,他在听到喊救命声音之后,看到小麦因玩水不慎失足滑进江里,随后小麦、小伍两人一起被水冲向了深水区,当时小伍弟弟想去救两人,可没拉住。

在这一过程,小伍弟弟也差点滑进江里,小张将小伍弟弟拉上岸边之后,可一会就看到小麦和小伍沉进水里不见了," 后来警察到场了,我和小伍弟弟就被带回派出所了。" 小张说。

据悉,四个小孩中只有小伍会游泳,在当天上午 10 点,四个小孩也在珠江边脱光衣服下水游泳,游了 20 多分钟之后,有大人来赶他们四人上岸。到了下午四人又去了大沙工业区对出的珠江游水,并特意安排了小张观察有无大人,避开大人的视线。


认为职能部门维护不当 小孩父母将 5 单位告上法庭

小麦的父母麦某认为,在岸边护栏尽头有一个缺口,连着台阶可以直接走到一个大石块上,该处以前是一个码头,退潮时候石块会浮出水面,稍有不慎就会滑入深水区," 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广州市水务局作为事发河道的维护管理人,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麦某、文某认为,尽管事发区域有作为围蔽隔离措施的低矮围墙,但破损程度以及缺口处台阶足以引诱受害人到达亲水平台戏水,有发生溺水事故的可能性,而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广州市水务局缺乏管理,未作出起码的警示和防护,即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同时,针对事发河域,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广州市水务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河域属于一个危险区域,且人流量大,此处的围栏破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广州市水务局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麦某、文某两人将广州市珠江堤防管理中心、海珠区水务局、海珠区住建局、海珠区水务工程设施养护所、广州市水务局等五个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合计 734154.37 元。


一审被判承担 10% 责任 珠江堤防中心提起上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事发地点在大沙工业区对出珠江河,在此游泳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而死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在江边玩水的危险性虽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仍然属于不能完全正确了解在事发地点玩水会造成的危险性。

麦某、文某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是致使死者麦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珠江堤防管理中心负责珠江堤防建设和维护工作,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小麦的死亡应负有次要责任。广州市水务局是珠江堤防管理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珠江堤防管理中心承担本次事件 10% 的责任,广州市水务局对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应承担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麦某、文某自行承担 90% 的责任。

最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应赔偿麦某、文某总额为 99480.95 元,广州市水务局对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一审判决不服,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广州市水务局提起上诉。珠江堤防管理中心认为,自己已尽职履行了堤防建设和维护职责,小麦的死亡,并非堤防设施崩塌或损坏导致,而是其自身过错及麦某、文某监护失职所造成,与珠江堤防管理中心无任何关联。

同时,珠江堤防管理中心还认为,麦某、文某法定监护和安全教育职责的严重缺位,正是致使受害人脱离监护并溺亡的原因,其应当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广州市水务局表示,珠江堤防管理中心职责为珠江堤防建设和维护,不包括涉案沿岸栏杆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堤防整治旨在保障防洪安全,并非防止公众下水戏水,是否在河道设堤与下水戏水导致溺亡没有任何关联;事发河段属于天然河道,广州市水务局及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均无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作出改判 职能部门无须承担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广州市水务局对麦某的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珠江堤防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珠江堤防建设和维护等,小麦溺亡的珠江河道系天然河道,河道的现实危险性是众所周知的基本生活常识,本案事发地点并非上列法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珠江堤防管理中心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其并无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对这种天然风险予以管控并保障自行下水人员的安全,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此外,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在事发前已在事发现场设置 " 危险水域,请勿游泳 " 等警示标志,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为此,珠江堤防管理中心对小麦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麦已年满 8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事发地点玩水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但对行为后果缺乏充分的认知和预见能力,麦某、文某作为小麦的法定监护人,应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看管等监护职责,由于麦某、文某监管责任的缺位,致使小麦溺水死亡,应对小麦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 5 月 25 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麦某、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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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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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8 14: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赔偿金在多,也换不回两孩子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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