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射阳法院审结一起不执行环境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 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据(2019)苏0924行审107号行政裁定书显示,2018年10月27日,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以2018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七车间西侧空地开挖,发现废气吸收塔瓷器填料、滤布、软管等固体废物,计重0.25吨。该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作出滨环罚字[2018]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0月30日向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滨环罚字[2018]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受理后,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依法缺席听证。法院认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滨环罚字[2018]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滨环罚字[2018]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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