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 《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 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和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机制,更好地发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现结合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制定以下意见:
市消防支队保持市政府发文立户,对外保留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行文及业务协调职责。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名额。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一)在机场、车站、医院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三)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一)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继续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绩效考评范畴。 (三)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 五、消防救援人员社会优待保障 (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继续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驻盐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及转业干部就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97号)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按照现役军人同等标准享受随军未就业补助发放政策。 (四)工作满十二年以上的消防员,因工作需要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按规定继续在盐城地区工作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来源:盐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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